学会简介
学会章程
组织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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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会的名称:洛阳市康复医学会,Luoyang Association of Rehabilitation Medicine(LYARM)。
  第二条 本会的性质:洛阳市康复医学会是由康复医学工作者自愿组成并依法登记成立的公益性、学术性群众团体,是党和政府联系康复医学工作者的桥梁和纽带,是发展康复医学事业的社会力量。
  第三条 本会的宗旨:本会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遵守社会道德风尚,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以及其他组织和公民的合法权益。贯彻国家卫生工作基本方针,弘扬“尊重知识、尊重人才”的社会风尚,倡导“献身、创新、求实、协作”的科学精神,坚持独立自主、民主办会和“百花齐放,百家争鸣”的方针;团结和动员康复医学工作者,促进康复医学事业的繁荣和发展,促进康复技术的普及和推广,促进专业人员的成长和提高。落实科学发展观,为建设创新型国家、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和实现中华民族的伟大复兴而努力奋斗。
  第四条 本会接受业务主管单位洛阳市科学技术协会、登记管理机关洛阳市民政局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 本会的住所。河南省洛阳市涧西区西苑路36号1号楼4楼洛阳市康复医学会办公室 ,邮政编码471003。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会的业务范围:
(一)弘扬科学精神,捍卫科学尊严,传播科学思想,普及康复医学知识,推广先进的康复技术和方法;
(二)开展学术交流,活跃学术思想,促进学科发展,推动自主创新;
(三)举办康复医学继续教育和相关业务培训,举荐、表彰和奖励优秀科技人才及成果;
(四)编辑出版康复医学专业内部书刊及相关音像制品,传播专业科技信息;
(五)开展科学论证和科技咨询,提出科技建议,推进决策的科学化、民主化;
(六)接受委托承担专业科技项目评估、科技成果鉴定、康复医学专业技术职务考核及资格评审和认证、制定行业准入标准、组织科技展览、科技开发及相关科研协作;
(七)促进和推动同行业团体和专业人员的友好往来;
(八)认定个人及团体会员资格,为会员举办服务活动;
(九)反映康复医学工作者的诉求,维护会员和康复医学工作者的合法权益,促进学术道德和学风建设;
(十)协助政府及相关部门引导和规范康复医疗机构的建设和发展;
(十一)参与符合本会宗旨的社会公益事业。
第三章 会 员
  第七条 本会的会员为个人会员和团体会员。
  第八条 申请加入本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本团体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团体的意愿;
(三)在本团体的领域内具有一定的影响;
  第九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提交有关证明材料 ,包括:身份证等复印件;
(三)经理事会讨论通过;
(四)由理事会发给会员证。
  第十条 享有下列权利: 
(一)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对本会工作的知情权、建议权和监督权;
(三)参加本会活动并获得本团体服务的优先权;
(四)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本会章程和各项规定;
(二)执行本会的决议; 
(三)按规定交纳会费; 
(四)维护本会合法权益;
(五)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第十二条 会员如有违反法律法规和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表决通过,给予下列处分: 
(一)警告;
(二)通报批评; 
(三)暂停行使会员权利; 
(四)除名。
  第十三条 会员退会须书面通知本会并交回会员证。
  第十四条 会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自动丧失会员资格: 
(一)2年不交纳会费;
(二)2年不参加本会活动; 
(三)不再符合会员条件; 
(四)丧失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五)个人会员被剥夺政治权利。
  第十五条 会员退会、自动丧失会员资格或者被除名后,其在本会相应的职务、权利、义务自行终止。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的产生、罢免
第一节 会员大会
  第十六条 会员大会是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其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制定和修改会费标准;
(五)决定名称变更和终止事宜;
(六)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七条 会员大会每届5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第十八条 理事会或者本会30%以上的会员提议,应当召开临时会员大会。
  第十九条 会员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出席方能召开,具备下列条件方能生效:
(一)制定修改章程,决定更名和终止事宜,制定和修改会费标准,须经到会会员2/3以上表决通过;
(二)选举理事,应当由得票数多的候选人当选,差额选举且得票数不低于总票数的50%; 
(三)其他决议,须经到会会员1/2以上表决通过。
  第二十条 下列事项,应当以无记名方式表决: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制定和修改会费标准。
第二节 理事会
  第二十一条 理事会是会员大会的执行机构,在会员大会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工作,对会员大会负责。
理事人数不得超过会员总数的30%。
  第二十二条 单位理事的代表由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担任。单位调整理事代表,由其书面通知本会。
  第二十三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负责人;
(三)确定法定代表人人选;
(四)筹备召开会员大会;
(五)向会员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六)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七)决定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的设立、变更和终止;
(八)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人选;
(九)领导本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十)审议重大业务活动、大额财产处置以及重要涉外活动;
(十一)决定本会工作人员的报酬事项;
(十二)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十四条 理事会每届5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者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后报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理事会与会员代表大会任期相同。
  第二十五条 理事会会议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理事因特殊情况不能到会的,可书面委托一名代表参加会议并行使表决权。
理事 2 次无故不出席理事会会议,自动丧失理事资格。
  第二十六条 理事会选举负责人,应当由得票数多的候选人当选,且得票数不低于总票数的66%。
  第二十七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1次会议,情况特殊的,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通讯会议不得决定负责人的调整。
第三节 负责人
  第二十八条 本章程所称本会负责人,是指本会的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
  第二十九条 本会负责人总数为13人。负责人从理事中选举产生,且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 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具备良好的政治素质;
(二) 在本会业务领域和活动地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 年龄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四) 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五) 能够忠实、勤勉履行职责,维护本会和会员的合法权益;
(六) 本会的负责人不得具有近亲属关系;
(七) 无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和国家政策规定不得担任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条 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本会的负责人: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
(二)正在或者曾经受到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
(三)曾在被撤销登记、吊销《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的社会团体担任负责人,且对该社会团体的违法行为负有个人责任,或者曾在被取缔的社会团体担任负责人,自该社会团体被撤销登记、吊销《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取缔之日起未逾3年的;
(四)人民法院通过司法程序认定的失信被执行人;
(五)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违反前款规定选举或者任命的负责人无效。
  第三十一条 本会负责人任期与理事会相同,负责人任期最长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大会2/3以上会员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三十二条 理事长为本会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本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社团法定代表人。
  本会理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大会、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第三十三条 本会被罢免或卸任后的理事长,不再履行本会法定代表人的职权,由本会在理事长被罢免或卸任后的20日内,向登记管理机关办理变更登记。
  前任理事长无正当理由不予配合办理法定代表人变更登记的,经本会出示理事会决议及有关证据,可向登记管理机关办理变更登记。
  第三十四条 副理事长、秘书长协助理事长开展工作,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
(二)协调各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决定;
(四)提名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由理事会决定;
(五)拟定年度工作报告和工作计划,报理事会审议;
(六)拟定年度财务预算、决算报告,报理事会审议;
(七)拟定内部管理制度,报理事会批准;
(八)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三十五条 本会理事长办公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贯彻会员代表大会和理事会决议;
(二)监督本会各项规章制度以及年度工作计划和年度财务预算的实施;
(三)向理事会提出建议议题;
  理事长办公会由理事长、副理事长和秘书长组成。理事长办公会须经2/3以上组成人员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人员2/3以上表决通过方为有效。
  第三十六条 会员大会、理事会、理事长办公会会议应当制作会议记录。形成决议的,应当制作书面决议,并由负责人审阅、签名。
第五节 专业委员会
  第三十七条 专业委员会是本会根据学科发展和开展活动的需要,依据业务范围的划分或会员组成的特点而设立的专门促进康复医学相关专业发展的分支机构,是本会的组织基础。
  第三十八条 专业委员会接受本会理事会的领导,不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专业委员会名称前必须冠以本会全称。
  第三十九条 申请成立专业委员会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该专业已被确认为康复医学的分支学科或专业技术领域,其活动内容和业务范围原则上不与本会所属其他分支机构重复交叉或相容;
(二)有公认的学科带头人和一批以本会会员为主的专家学者群体;
(三)能独立开展相应的业务活动及接受总会委托的相关职能;
(四)有合法和相对稳定的经费来源;
(五)有规范的名称和固定的住所;
(六)有符合章程所规定的业务范围。
  第四十条 专业委员会必须严格遵守本会章程,接受本会领导,执行本会决议。必要时可根据需要制定工作条例,但不得另定章程。
  第四十一条 专业委员会如严重违反本会《章程》,长期不开展活动及损害本会利益和声誉者,经本会理事会批准,可给予警告、限期 整顿、对主要责任者解除聘任直至注销登记。
  第四十二条 为保证专业委员会能正常开展活动,如果需要,经理事会批准,可对专业委员会的挂靠单位予以变更,专业委员会挂靠单位应予无条件支持并协助办理工作及财务移交。
第六节 监事
  第四十三条 本会设立监事1人。监事任期与理事任期相同,可以连任,但不得超过两届。
  第四十四条 监事由会员大会选举产生,或由业务主管单位、登记管理机关根据工作需要选派。本会的负责人、理事和财务管理人员以及上述人员的近亲属不得兼任监事。
  第四十五条 监事行使下列职权:
(一)列席理事会并对理事会决议事项提出质询和建议;
(二)对理事会执行本会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本会章程或者会员大会决议的负责人、理事提出依程序罢免的建议;
(三)检查本会的财务报告,向会员大会报告监事会的工作和提出提案;
(四)对负责人、理事、财务管理人员损害本会利益的行为,及时予以纠正;
(五)向登记管理机关以及税务、会计主管部门反映本会工作中存在的问题;
  第四十六条 监事发现本会开展活动情况异常,可以进行调查;必要时,聘请会计师事务所等协助其工作。监事行使职权所必须的费用,由本会承担。 
第五章 党的建设、廉政建设、诚信自律建设
  第四十七条 本会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设立中国共产党的组织,开展党的活动,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
  第四十八条 本会严格执行社会组织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有关规定。
  第四十九条 本单位实行诚信自律承诺制度,主动签署自律承诺书并向社会公开,强化责任落实,确保对社会承诺事项的兑现。
  第五十条 本会于每年5月31日前,通过登记管理机关统一的信息平台报送上一年度工作报告,参加年度检查。
第六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五十一条 本会的财产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五十二条 本会财产用于章程规定的业务活动,不得在会员中分配。本会接受捐赠、资助,必须符合章程规定的宗旨和业务范围,根据与捐赠人、资助人约定的期限、方式和合法用途使用,并向业务主管单位和登记管理机关报告使用、捐赠、资助的有关情况。本会不得接受法律、行政法规以及违反社会公德的捐赠。
  第五十三条 本会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确定财务制度、制定财务会计报告,健全内控机制,规范使用票据,接受财政部门的监督。 财产来源于国家资助或社会捐赠、资助的,应当接受审计机关监督。
  本会财务收支全部纳入本会开立的银行账户,不使用其他组织或者个人的银行账户。
  第五十四条 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者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五十五条 本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进行财务审计。
  第五十六条 本会的全部资产及其增值为本会所有,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也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七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五十七条 对本会章程的修改,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和登记机关预审后,提交会员大会审议。
  第五十八条 本会修改的章程,经会员大会到会会员2/3以上表决通过后,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之日起30日内,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八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五十九条 本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业务主管单位同意后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注销登记:
(一)完成社会团体章程规定的宗旨的;
(二)自行解散的;
(三)分立、合并的;
(四)依法被撤销登记或者吊销登记证书的;
(五)由于其他原因终止的。
  第六十条 本会自决定终止之日起30日内,在业务主管单位、登记管理机关以及其他有关机关的指导下,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并向社会公告。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六十一条 本会经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六十二条 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团体宗旨相关的事业,或者捐赠给公益组织。
第九章 附 则
  第六十三条 本章程经2019年8月15日会员大会表决通过。
  第六十四条 本章程自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