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洛阳市康复医学会章程》关于设立专科分会的规定,为规范专科分会的组建、换届和日常管理工作,结合本会实际情况,特制定本规定。
一、专科分会的性质
专科分会是洛阳市康复医学会理事会(以下简称本会)领导下负责组织本学科(专业)学术活动的非独立法人的学术分支机构,不另订章程。
专科分会是会员为促进和提高医学学术水平,自愿组织和参加的学术性组织。
根据需要设立专业学组。
二、专科分会的主要任务
(一)坚持学会宗旨,根据本会的学术活动方针和总体规划,制定本专科分会的学术活动及工作计划。
(二)组织本专科分会的国内外、省内及市内外学术交流活动。
(三)组织评议、审定与推荐本专业学科有关的学术论文、科普作品,推荐优秀科研成果。
(四) 组织本专业的医务人员开展继续医学教育培训工作,举办学习班和推广新知识、新理论、新技术、新方法。
(五)掌握本专科的国内外科技动态,及时向有关部门提出建议。
(六)发现和推荐培养本专科优秀医学科技人才,联系本专业科技人员,反映他们的意见、要求和建议。
(七)开展本专业的科学普及,积极组织和参与面向社会的科普宣传和义诊活动。
(八)承接有关部门委托的咨询等工作。
(九)承接本会交办的各类专业技术鉴定、评估和评审工作。
(十一)按照会员管理的有关规定积极发展专科会员。
(十二)组织编发本专科分会工作总结、会议纪要、工作简报、活动大事记,组织编辑专科分会通讯。
(十三)完成本会交办的其他任务,并及时向本会报告完成情况。
(十四)专科分会要坚持民主办会的原则,实行现任主任委员领导下的分工负责制。重大事项、年度计划都要经过专科分会常委会或委员会研究决定。委员会全体会议及常委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特殊情况可延长至两年一次。会议的时间、地点和内容须预先通知本会秘书处。
三、组建专科分会的条件
凡申请成立专科分会的,须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一)随着医学科学技术的发展,本专业已形成相对独立的学科体系,建立专科分会后,其学科领域及工作任务与其他专科分会不存在重复。
(二)洛阳市康复医学会已有的专科分会,本会没有成立。
(三)具有独立开展省内外及室内外的学术活动及有关资料的能力。
(四)有一定数量从事本专业工作、不同层次的专业人员,并有学术方面造诣较深的学科(学术)带头人和一批热心学会工作、有一定学术成就的科技骨干力量。
四、组建专科分会的办法和注意事项
(一)申请专科分会应由1家以上三级甲等医疗单位的学术带头人2-5名(其中1人为牵头人,牵头人须为本专业或相近专业副高级技术职称的人员。每家医院限1人),且年龄原则上不超过55岁的专家作为发起人,提出成立专科分会的请示,说明专业发展的现状和趋势,现有专业队伍情况,成立专科分会的目的、任务和必要性,活动范围和内容及本专业学科的有关论著、科技成果。向本会提出报告,并填写专科分会申请表一式三份。
(二)本会接到申请报告后,在征求相关专科分会意见基础上,经审议认为条件已具备,方可提交本会常务理事会讨论批准。
(三)经审批同意组建的专科分会,在发起人的基础上组成筹备组,成员以5~10人为宜,提出全市委员的建议名单。筹备期间应以筹备组的名义至少开展一次全市性的学术活动。待条件成熟后,方可正式组建专科分会。
(四)自常务理事会批准成立专科分会之日起,应在一年内完成组建工作,否则自动取消成立资格。
(五)专科分会成立后,报本会备案。
五、专科分会的设置和任期
(一)专科分会实行委员制,委员总数以20~50人为宜,特殊情况,可酌情增减。
(二)委员会设主任委员1人,主持领导专科分会的日常工作;副主任委员3~8人,45周岁以下至少要有1名;必要时可设置常务副主任委员。专业队伍人数较多的专业可适当增加,且可设立常务委员,常务委员人数不能超过委员人数的三分之一,专科分会设秘书1~2名。
(三)专科分会委员会每届任期四年,原则上主任委员任期1届。
(五)专科分会的主任委员不得兼任其他一级学会(协会)同类型专科分会主任委员职务,副主任委员、常务委员和委员的兼职一般不超过两个专科分会。
六、专科分会改选办法和注意事项
(一)专科分会委员会的改选,在本会领导下组织实施。
(二)本届班子成员或常委会要在充分酝酿的基础上,提出下届委员会改选建议方案,包括委员人数、名额分配及其比例等。
(三)本会对推荐方案进行审核,批准后,通知洛阳市康复医学会及会员单位,经民主程序协商、酝酿,推荐出委员候选人,报本会进行委员候选人资格审查后,提交换届改选大会通过,组成下届委员会。
(四)委员名额分配应考虑到本学科各主要领域的需要,适当照顾地区分布,但不搞平均分配,可适当吸纳县级优秀医疗科技骨干进入专科分会。
(五)为保持专科分会的学术权威性和学会工作的连续性,每届委员更新以委员总数的三分之一左右为宜,并积极选拔优秀中青年科技骨干进入专科分会。
(六)换届时,本届专科分会提前15天对下届侯任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常委提出推荐意见,经本会常务理事会同意后,作为下一届候选人名单,交新一届委员会采取等额或差额选举。
(七)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常务委员由全体委员会选举产生(到会委员必须超过委员会总人数的半数以上方为有效)。
(八)选举产生的秘书、委员、常务委员、副主任委员、主任委员由本会确认,颁发证书。
(九)主任委员在任期间,因故不能主持专科分会工作一年以上的,从副主任委员中推荐一名代理主任委员主持工作。委员会其他成员因故空缺时,按照程序予以补选。
七、专科分会委员、常务委员条件
(一)必须是洛阳市康复医学会会员。
(二)遵守本会章程和有关规定。
(三)本学科中学术水平较高,具有良好职业道德,学风正派,能联系和团结科技工作者,有一定的组织管理能力,热心并乐意承担学会工作,常务委员具有副高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
(四)新推选委员年龄不超过56岁,连任委员年龄不超过57岁。
八、专科分会副主任委员、主任委员条件
(一)必须是洛阳市康复医学会会员。
(二)必须是专科分会的委员或常务委员。
(三)在委员中具有较高学术地位和声望,有较强的组织能力和协调能力,在近几年专科分会学术活动中业绩显著,能团结同道,有开拓精神,热心学会工作,副主任委员一般具有副高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主任委员原则上具有正高级专业技术职称。康复治疗专业和护理专业可酌情放宽。
(四)一般是学科带头人或科室主任。
(五)新当选的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年龄一般不超过57岁;现任洛阳市康复医学会专科分会常委(含常委)以上职务的年龄不超过59岁;
(六)连任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年龄不超过58岁;现任洛阳市康复医学会专科分会常委(含常委)以上职务的,年龄不超过62岁,连任最多不超过两届。
对一些身在国外,仍以不同方式支持学会工作,提供学术信息,有利于专科学术交流、发展的,可保留其委员资格,有一定学术地位和影响力的可聘为名誉主委、顾问等。